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遵循专门监管框架。董事、投资经理、保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,须有清晰责任、协调记录及所需报告安排。
OFC 的法定框架
开放式基金型公司(OFC)是受证监会框架规管的基金载体,与一般私人公司安排不同。服务机构委任及营运程序,应与相关法律及持牌机构确认。
证监会列明至少两名个人董事,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是保管人的董事或雇员;投资经理须就第9类资产管理活动获发牌或注册;保管人须符合适用资格,保管计划财产。完整要求应按现行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》核对,以上概述不构成完整资格评估。
保管与资产分隔
须确认各资产如何持有、交收及证明,并商定投资经理、保管人及其他机构之间的指示、批核和对账。保管及分隔属投资者保障及监管要求,与税务豁免评估不同。
特殊资产的保管责任须有记录。账户以公司名义开立,本身不代表已符合全部 OFC 要求。
管治与批核
应按基金活动及规定订立时间表,保存董事会和委员会职权、授权表、会议记录、决议、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记录,交代批准事项、批核人、支持资料及跟进。
转换服务机构或重大文件变更,可能须批准或通知,行动前应与顾问核对实际程序。
银行与记录
银行可能要求 OFC 及子基金架构、机构委任、投资授权、预期交易、签署人和资金来源。控制分工须如实说明,并取得银行自己的要求。
须指定人士维持股份及子基金记录、认购、赎回和资本变动,并与账目及保管报告对照。一般公司秘书委托不会自动包括专业基金登记册或估值职能。
会计、估值与报告
须订明估值方法、数据、审阅及非流动资产处理的责任,商定财务和投资者报告频率,并准备资料供独立审计师使用。审计程序和报告由审计师决定。
税务须另按基金、交易及条件评估。OFC 注册或已委任保管人,本身不代表获豁免,申报前须查核相关期间的有效规定。
IMSG 的角色
IMSG 可按约定范围商议公司、行政及会计协调。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不授权投资管理或保管。专业基金行政、受规管职能及法律意见须由合适机构承担,责任和费用应列入委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