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私人公司须至少有一名个人董事。个人董事须年满18岁并合资格任职,一般没有香港居住要求。
任职资格与委任
个人董事可属任何国籍。委任前应查清破产限制、取消资格命令或其他法律限制,并确认公司章程及委任程序。刑事定罪不会在所有情况下自动产生相同的取消资格后果,须按实际法律效力取得意见。
法团董事另有规定。属于包含上市公司集团的私人公司,不能一概沿用其他私人公司的法团董事安排。至少一名个人董事的要求仍须符合。
职衔不会免除责任
执行董事一般参与日常管理;非执行董事可能着重监督,但不一定具独立性。私人公司并非一律须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。
所有董事均有责任。职衔、参与程度有限,或按他人指示行事,均不能免除了解公司事务及适当行事的责任。新任董事应索取章程、最新财务资料、董事会记录及申报时间表。
准确记录委任
应确认同意、授权及生效日期,更新公司记录并安排所需注册处通知。IMSG 可按约定范围协调已获授权的公司秘书工作。任职资格争议或取消资格命令问题,须向律师取得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