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非香港居民可以全资拥有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。公司仍须有合适的公司秘书、香港注册办事处,并符合其他适用的公司及业务要求。
公司基本要求
- 至少一名年满18岁并合资格任职的个人董事,一般没有香港居住要求。
- 至少一名成员。非居民个人或实体可持股,但仍须遵守适用限制及尽职调查要求。
- 公司秘书如属个人,须通常居于香港;如属法团,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。唯一董事不能同时出任公司秘书。
- 香港注册办事处及所需公司记录,包括适用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。
持股、经营与在港工作须分开考虑
行业牌照、制裁、客户尽职调查及税务规定,均可能影响拟经营业务。股东的居住地及其他司法管辖区,也可能涉及申报或税务问题。持有股份本身不赋予在香港工作的权利,入境安排须另取意见。
IMSG 可按注册清单提供指引。请告诉我们拟经营业务、持股安排及相关人士所在地,以便确认服务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