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2025年12月22日 · 更新 2026-10-07 · 3 分钟阅读
香港离岸利润申索:应考虑的证据。
利润来源根据赚取收入的活动及事实。合约、工作和决策记录,有助顾问评估申索及回应税务局问题。
Vivien Chung
IMSG 创办人兼董事 · 特许秘书 · FCG、HKFCG

利润来源根据赚取收入的活动及事实。合约、工作和决策记录,有助顾问评估申索及回应税务局问题。
确认收入与活动
服务、贸易及其他收入须按活动性质分析,没有通用三问来源测试。发票地址、海外客户或收款银行,本身不决定来源。
须确认纳税人为赚取利润做了什么,以及活动所在地。磋商、履约、交付等证据根据业务而相关,香港参与不会自动决定分摊方式,须按事实分析。
保存同期证据
- 01
合约、委托、交易及说明工作的来往文件。
- 02
项目人员、所在地、出行及实际履行或交付证据。
- 03
与账目及业务一致的决策和责任记录。
- 04
按相关期间审阅的立场、假设及未解问题说明。
另行考虑 FSIE
涵盖跨国企业实体在港收取指明外地收入,可能须作 FSIE 评估。范围及例外因收入而异,离岸来源结论本身不能解决该独立制度。
IMSG 专属联系人可协调合适税务顾问及另定范围的税务局查询支援,须保存实际信件及期限。证据能支持评估,文章不能保证申索接纳或预测查询时间。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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