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私人公司須至少有一名個人董事。個人董事須年滿18歲並合資格任職,一般沒有香港居住要求。
任職資格與委任
個人董事可屬任何國籍。委任前應查清破產限制、取消資格命令或其他法律限制,並確認公司章程及委任程序。刑事定罪不會在所有情況下自動產生相同的取消資格後果,須按實際法律效力取得意見。
法團董事另有規定。屬於包含上市公司集團的私人公司,不能一概沿用其他私人公司的法團董事安排。至少一名個人董事的要求仍須符合。
職銜不會免除責任
執行董事一般參與日常管理;非執行董事可能着重監督,但不一定具獨立性。私人公司並非一律須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。
所有董事均有責任。職銜、參與程度有限,或按他人指示行事,均不能免除了解公司事務及適當行事的責任。新任董事應索取章程、最新財務資料、董事會紀錄及申報時間表。
準確記錄委任
應確認同意、授權及生效日期,更新公司紀錄並安排所需註冊處通知。IMSG 可按約定範圍協調已獲授權的公司秘書工作。任職資格爭議或取消資格命令問題,須向律師取得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