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非香港居民可以全資擁有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。公司仍須有合適的公司秘書、香港註冊辦事處,並符合其他適用的公司及業務要求。
公司基本要求
- 至少一名年滿18歲並合資格任職的個人董事,一般沒有香港居住要求。
- 至少一名成員。非居民個人或實體可持股,但仍須遵守適用限制及盡職審查要求。
- 公司秘書如屬個人,須通常居於香港;如屬法團,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唯一董事不能同時出任公司秘書。
- 香港註冊辦事處及所需公司紀錄,包括適用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。
持股、經營與在港工作須分開考慮
行業牌照、制裁、客戶盡職審查及稅務規定,均可能影響擬經營業務。股東的居住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,也可能涉及申報或稅務問題。持有股份本身不賦予在香港工作的權利,入境安排須另取意見。
IMSG 可按註冊清單提供指引。請告訴我們擬經營業務、持股安排及相關人士所在地,以便確認服務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