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2025年12月22日 · 更新 2026-10-07 · 3 分鐘閱讀
香港離岸利潤申索:應考慮的證據。
利潤來源視乎賺取收入的活動及事實。合約、工作和決策紀錄,有助顧問評估申索及回應稅務局問題。
Vivien Chung
IMSG 創辦人兼董事 · 特許秘書 · FCG、HKFCG

利潤來源視乎賺取收入的活動及事實。合約、工作和決策紀錄,有助顧問評估申索及回應稅務局問題。
確認收入與活動
服務、貿易及其他收入須按活動性質分析,沒有通用三問來源測試。發票地址、海外客戶或收款銀行,本身不決定來源。
須確認納稅人為賺取利潤做了甚麼,以及活動所在地。磋商、履約、交付等證據視乎業務而相關,香港參與不會自動決定分攤方式,須按事實分析。
保存同期證據
- 01
合約、委聘、交易及說明工作的來往文件。
- 02
項目人員、所在地、出行及實際履行或交付證據。
- 03
與帳目及業務一致的決策和責任紀錄。
- 04
按相關期間審閱的立場、假設及未解問題說明。
另行考慮 FSIE
涵蓋跨國企業實體在港收取指明外地收入,可能須作 FSIE 評估。範圍及例外因收入而異,離岸來源結論本身不能解決該獨立制度。
IMSG 專屬聯絡人可協調合適稅務顧問及另定範圍的稅務局查詢支援,須保存實際信件及期限。證據能支持評估,文章不能保證申索接納或預測查詢時間。
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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