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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利得稅全解構:兩級制稅率、地域來源徵稅與 FSIE 規則

  • Ivor Ngo
  • 2天前
  • 讀畢需時 6 分鐘

香港徵收的是利得稅。沒有增值稅、沒有銷售稅、沒有資本增值稅,向股東(不論本地或非本地居民)派發股息亦無須繳付預扣稅。餘下的就只有一種公司稅,按兩級制稅率徵收:應評稅利潤首 HK$2,000,000 按 8.25% 徵稅,超出部分按 16.5% 徵稅。

有一點值得開首先說清楚:香港確實會就支付予非居住於香港人士的特許權使用費徵收預扣稅。對非相聯各方而言,實際稅率一般為 4.95%;若付款人與收款人屬相聯人士並符合某些條件,則為 16.5%。視乎相關司法管轄區,或可享有稅務協定下的寬免。如果你的業務模式涉及向香港或從香港授權知識產權,這一點就有關係。股息則不受影響——派發股息不設預扣稅。

這是大標題。實際情況會稍為複雜一點,尤其是當你細看「應評稅利潤」究竟是什麼意思、地域來源原則如何運作,以及 FSIE 制度對放在香港控股架構內的被動收入有何影響。本文會逐一說明這三點。

兩級制稅率的實際運作

兩級制稅率在同一企業集團內只適用於一間公司。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14AAB條,若某法團有一個或多個「有關連實體」(定義見第14AAC條),則在任何課稅年度內,集團中只有一個實體可選擇採用兩級制稅率。其餘的實體由第一元利潤起便按 16.5% 課稅。

對於經營單一營運公司的創辦人而言,這很直接:應評稅利潤首 HK$2,000,000 按 8.25% 課稅,超出部分按 16.5% 課稅。至於設有多間公司的集團架構,你就需要審慎決定提名哪一個實體享用優惠稅率,因為這個提名是有實質影響的。

沒有資本增值稅,就是字面上的意思。如果你出售公司股份、透過公司持有的工具出售物業,或處置某項業務資產,任何資本增值在香港都不須繳付利得稅。香港沒有獨立的資本增值稅制度。對於計劃退出或處置資產的創辦人而言,這是一項真正的優勢,但一如以往要留意:稅務局會審視事實——如果你作為業務一部分而經常買賣資產,有關收益可能會被定性為收入性質而非資本性質。一間公司出售一項資產通常沒有問題;一連串的交易則是另一回事。

另有一點值得在此一併提出:沒有資本增值稅,並不代表一宗出售在稅務角度上零成本。香港會就某些交易徵收印花稅——當中最相關的,是轉讓香港公司股份及轉讓香港物業。股份轉讓的印花稅按代價或市值(以較高者為準)的 0.26% 徵收,由買賣雙方分擔。物業交易有其自身的印花稅制度,包括在某些情況下就住宅物業徵收的額外印花稅。印花稅是一項交易成本,而非所得稅——它就轉讓本身徵收,不論賣方是賺是蝕。對於計劃透過出售股份退出的創辦人而言,這是一項由一開始就值得計入交易經濟考量的成本,即使它與利得稅完全屬於不同類別。

股息不設預扣稅,意思是當你從一間香港公司向自己或投資者派發股息時,並不會在來源處被扣稅。股息離開公司,原封不動地到達收款人手上,香港不會就此抽稅。收款人之後在其本國司法管轄區須繳付什麼,那是他自己的事,但香港不會分一杯羹。

地域來源原則:實際上是什麼意思

香港只就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稅。完全在香港以外進行的活動所產生的利潤,一般不須繳付利得稅。這就是地域來源原則。

明白它「不是」什麼同樣重要。它不是任何在香港註冊成立公司都享有的零稅制度;也不是凡冠以「離岸」之名便一概豁免。稅務局可以、亦確實會質疑離岸申索,而依賴離岸申索的公司需要有文件支持其立場。

那麼,在實務上,是什麼決定一項利潤是否「來源於香港」?關鍵因素是合約在何處磋商及簽訂、服務在何處提供,以及貨物從何處售出。一間其董事身處香港、在香港洽談交易、並從香港辦事處發出發票的貿易公司,要主張其利潤屬離岸並不容易。一間業務真正在其他地方進行的公司——客戶會議、合約簽署及服務交付全部在香港以外發生——只要能以紀錄佐證,其申索就有力得多。

離岸申索是合法而常用的,但並非自動成立。

FSIE 規則:大多數創辦人忽略的部分

自 2023 年 1 月起,香港實施一套「外地收入豁免徵稅」(Foreign-Sourced Income Exemption,FSIE)制度,並於 2024 年 1 月作進一步修訂。這正是香港稅務圖景中最容易令創辦人措手不及的部分,尤其是那些主要把香港公司用作控股工具的人。

在 FSIE 制度下,若在香港收取以下四類外地被動收入,便屬涵蓋範圍之內:利息、股息、知識產權收入(特許權使用費),以及處置收益。每一類均須課稅,除非符合適用的豁免條件:

經濟實質要求適用於非知識產權收入——即利息、股息及處置收益。公司必須具備與其所收取收入相稱的足夠香港經濟實質(人員、處所、開支)。對大多數控股架構而言,這是首要的測試。

關聯要求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。概括而言,有關收入必須可歸因於在香港進行的研發。

持股要求是就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而設的另一項豁免,條件是香港公司持有外地實體至少 5% 權益達至少 12 個月,並須符合反濫用規則。

原有制度於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。其後於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進一步修訂,把「處置收益」的範圍由股權權益擴展至所有資產。現行的 FSIE 即是 2023 年的制度經 2024 年修訂後的版本。

為何要引入?是為了符合歐盟及經合組織(OECD)有關打擊有害稅務措施的標準。香港曾被列入觀察名單,原因是被視為把收入與徵稅「圍欄分隔」。FSIE 制度就是針對這點的修正。

實務上,如果你經營一盤從與香港有關連的商業活動中賺取主動利潤的業務,FSIE 大概不會是你的主要顧慮。這制度針對的是被動控股架構。但如果你以一間香港公司持有海外附屬公司的股份,並預期可在香港免稅收取這些附屬公司的股息,那麼在假定該收入「乾淨」之前,你需要先審視經濟實質要求。在這裡設立控股架構時,對 FSIE 的錯誤假設正是創辦人最常犯的錯誤之一。

利得稅報稅流程

稅務局發出的首份利得稅報稅表,一般在公司註冊成立後約 18 個月送達。稅務局是分批滾動發出的——不要期望成立後立即收到。

當報稅表送達時,會由你的核數師及會計師在周年審計工作中一併處理及提交。香港對經審計帳目的要求是實在的,對私人公司而言並非可有可無:每間私人有限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之前,其帳目都必須經香港執業會計師審計。逾期報稅會招致罰則。

大多數小型公司會以 3 月 31 日或 12 月 31 日為財政年度結算日報稅,這與稅務局的批量報稅期限相配合。你的會計師會就哪一個適合你的業務提供意見。

這對不同類型業務的意義

如果你是一盤有香港客戶或活動、並在此產生利潤的營運業務,情況很清晰:應評稅利潤首 HK$2,000,000 按 8.25%、超出部分按 16.5% 繳付利得稅,提交周年報稅表,完成。

如果你是一間有國際客戶、營運真正在香港以外進行的貿易公司,你可以就非香港利潤申索離岸地位——但你需要有文件支持。只要事實支持有關申索,這並不困難,但前提是你要保存合約在何處簽訂、工作實際在何處進行的紀錄。

如果你是一間收取海外附屬公司股息的控股公司,FSIE 就適用於你。問題在於你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。在這個情景下,你需要的是專業稅務意見,而非一般閱讀。這也正是當你在不同架構之間作選擇時,香港稅務與新加坡的比較變得相關的情景。

在香港設立公司涉及在早期就公司架構及財政年度結算日作出決定,而這些決定會在往後多年影響你的稅務申報如何運作。在一開始就做對,遠比日後拆解重整便宜得多。

IMSG 能處理什麼

IMSG 為香港公司提供會計及報稅服務:簿記、編製經審計帳目、提交利得稅報稅表,以及與稅務局的往來函件。至於較複雜的稅務架構安排——離岸申索、FSIE 分析、集團控股架構——我們會與 TITUS Solicitors 緊密合作,並可為你引薦合適的顧問。實際上周年會計及審計費用是怎樣,視乎公司規模及交易量而定,但對一間小型營運公司而言,數字是可以負擔的。

如果你想了解稅務圖景如何套用於你的具體情況,歡迎聯絡我們。我們樂意與你一起逐一梳理。

本文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稅務意見。香港稅法複雜,你的情況取決於你業務的具體事實。在依據本文內容作出決定之前,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顧問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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